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庄**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晁某某、陈某某按照冯某某(在逃)的授意,冒用秦某某、王某某等人名义以冯某某的自有车辆作抵押,从永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取贷款72万元。后晁某某、陈某某帮助冯某某转移并处理抵押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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