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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93号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至10月17日期间,苗某甲、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三次至冀南新区**集团东厂区,将河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厂区YJV220--0.6/1KV--325型号铜芯电缆线盗走共计4231米。苗某甲等人将三次盗窃的电缆线均以废铜价格卖给峰峰矿区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申某某,被告人申某某在明知该三次电缆是苗某甲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获利。经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共计1755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价格鉴定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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