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单位河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单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武某某,被告单位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83201****.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商,河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逃税罪,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7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北**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逃税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河北**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份拖欠朱某某等137名职工工资共计1588300元,拖欠贾某某销售提成123740元,经成安县人事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且陈某某逃匿。立案后两次支付职工工资,目前尚欠职工工资计447666.5元。
2.河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在公司无力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让会计康某某在申报增值税时申报无票收入1411167.53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239898.48元,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上,且成安县国税局下达追缴通知后,该公司及陈某某未补缴应纳税款。
3.陈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担任**有限公司大项目销售经理,2018年1月份,该陈利用职务之便将山西省孝义市**有限公司支付给**公司的货款60884.94元占为己有;2017年6月12日该陈将**公司的15000元安装费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河北**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河北**有限公司采取虚假申报无票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税额的10%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涉嫌逃税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有限公司大项目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应收货款及安装费75884.94元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逃税罪追究河北**有限公司刑事责任,以职务侵占罪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现辉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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