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3日18时30分许,任某某在成安县二环路**照明门市内因要工资与何某某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任某某用脚踹何某某的胸口时,何某某天用右手挡了一下,任某某用脚踹到何某某右手上,何某某右手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何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