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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8号任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3日18时30分许,任某某在成安县二环路**照明门市内因要工资与何某某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任某某用脚踹何某某的胸口时,何某某天用右手挡了一下,任某某用脚踹到何某某右手上,何某某右手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何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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