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我院批准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05日10时30分许,申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载乘:施某某、杨某某、武某某),沿德胜路(老北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东湖公园路段时,因躲避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撞到道路西侧监控立杆上,造成申某某受伤,施某某、杨某某、武某某三人受重伤,机动车、监控立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博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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