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因相邻纠纷与同村的赵某甲和赵某乙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赵某甲对刘某某拳打脚踢,造成刘某某左侧第5/6前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锋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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