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9日13时30分许,成安镇政府组织对樊某某家西边李某甲的违建房屋进行拆除,因樊某某的违建房屋也在拆除之列,樊某某站在自己家外面的马路边,“我的房子什么证都有”等语言蒙蔽围观群众,并且以下跪的方式阻碍成安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违章房屋的拆迁,以达到自己的违章建筑不被拆迁。(2018年8月29日对樊某某行政警告处罚)。
被告人樊某某长期上访,并分别于2013年11月10日,2015年3月5日因在北京非访被行政拘留。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多次要挟本村的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和其他干部,扬言不给钱就要到北京上访。经过村干部多次做工作后,樊某某称不去北京上访可以,但必须给其3000元,不然就到北京上访,成安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迫于樊清桥的上访压力,在2018年3月15日,樊某某向其强拿硬要现金3000元。(2018年6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三年大变样中,成安县政府安排回收了成安县**实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5.84亩用于回迁安置房建设,2011年11月14日县政府批准将邯大路路南、同心路路东(**小区对过)的闲置**村土地进行置换,在清理地表附着物时发现该块土地被樊某某家族非法占用。2017年前后李某乙在樊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分别建设简易板房两间,樊某某将李某乙建设的简易板房抵房租一年,2018年4月1日赵某某与樊某某签订合同以每年租金六千元的价格租赁该简易房;王某某在建设的简易房租到期后,抵房租三、四千元,2016年秋王某某将租的樊某某原来两间砖房和自建的简易房8000元转租给郭某某,2017年4月1樊某某以每年8000元的租金将该房租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省公安厅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