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8〕245号程某甲、程某乙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8〕24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65********,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4日8时许,因程某甲父亲在成安县人民医院死亡一事,程某甲伙同程某乙等人到成安县人民政府以滞留、拉条幅等方式非访,非访过程中,程某乙和程某甲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将人民政府大门推开,闯进政府大院及办公楼大厅内大喊大叫,后被工作人员劝至政府大门口处,程某甲、程某乙等在政府大门口大哭大叫,导致政府大门堵塞,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严重扰乱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合以拉条幅、哭叫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