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1〕Z3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营宾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现住成安县**楼下**宾馆。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在成安县**大街北段经营“**宾馆”,2019年8、9月份对宾馆进行地暖改造,私自与成安县**有限公司供暖管道接通,2019年冬季供暖期间盗窃使用该公司暖气。2020年4月份韩某某又将新建二楼的暖气管道私自与该公司供热管道接通,2020年冬季供暖期间盗窃使用该公司暖气,直至2020年11月20日被发现。被盗暖气价值共计385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芳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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