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62号任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423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临漳县****村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的时候,任某某与王某某认识,后开始非法同居,2018年3月份,任某某和王某某分手。2018年8月4日凌晨3时许,任某某利用知道王某某微信登陆和支付密码的便利,用自己手机登陆王某某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王某某银行卡内现金26300元,全部用于本人消费挥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