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凤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成安县消防队东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54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玉良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成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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