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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49号台某某伪造、买卖国家证件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台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424197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河北省成安县**镇**村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台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台某某让任某某(已判)为他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台某某明知这些资格证系通过非正常程序办理的情况下,仍以每本1000元左右的价格提供给乔某某、张某某等人使用。后张某某等人资格证被查获,确定系伪造。台某某共参与伪造、买卖该资格证21本,每本获利100元,共获利二千一百元。被告人主动报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有关机关单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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