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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8号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邯郸昌**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邢某某在**有限公司上班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毛某某持钢管殴打被害人邢某某,致邢某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邢某某的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与辨认笔录;5.鉴定结论;6.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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