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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52号武某某、常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因涉嫌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胡同,因涉嫌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常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其获取的驾校考试系统的漏洞为薛某某在交警考试系统的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诉称科目四)中作弊,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常某某为武某某考试作弊的中间联系人,并向考生收取1600元费用,武某某为考试作弊的具体实施者。武某某、常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常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共同组织作弊,常某某负责联系有意愿作弊的考生,武某某负责具体作弊操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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