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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41号王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邯郸市公安局**区分局辅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小区,2020年9月1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付某某因与王某丙有债务纠纷,2016年11月初委托王某乙向王某丙索要债务。经李某某提供和王某乙(另案处理)查询得知王某丙名下有一辆牌照号为冀D**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王某乙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查询该车辆轨迹信息,马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王某甲通过查看“天网”系统得知该车辆在邯郸市滏东大街金沙会所附近地下停车场后告知马某某,后马某某告知王某乙。王某乙指使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该地下停车场找车,并朝车上粘贴定位器。2016年11月13日9时许,苏某某驾驶该车在邯郸机场停车场,崔某某等人强行将该车扣走。扣车当日,马某某向王某甲微信转账2000元,王某甲已将该违法所得主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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