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自称“韩某某”,以女子身份通过微信聊天,骗取吕某某的好感,并表示想和吕某某搞对象。以其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了吕某某5000元,后将吕某某微信拉黑。被告人陈某某对本起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多起诈骗犯罪事实。
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韩某某”身份,与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称其母亲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5000元,后“韩某某”将冯某某微信拉黑。
3、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韩某某”身份,与被害人唐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称其母亲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2000元,后“韩某某”将唐某某微信删除拉黑。
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数额为12000元,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假扮女性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博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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