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50分许,在成安县**工业区**村南的**饭店门口,李某甲去该饭店吃饭,因琐事和饭店老板李某乙发生口角后打架,李某甲致李某乙眼部受伤。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打架,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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