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424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成安县**村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宁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了“胡乐邯郸麻将”软件,并建立专门微信群,通过管理操作该软件,组织群内人员实施网络赌博。参赌人员每消耗一张“房卡”,其从中抽头获利5元,自2019年9月4日至9月19日,宁某某在该软件中消耗“房卡”4100张,共获利205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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