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22号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5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5日17时许,**A村搅拌站的工人王某甲与**B村的张某甲、张某乙在**A村搅拌站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打架,后搅拌站的工人刘某某、王某乙也与张某甲、张某乙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持木棍将张某甲鼻子打伤,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某已与张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赔偿张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一千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利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