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08号程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2128197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成安县****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8月2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成安县交警大队开展查处道路违法工作,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刘某某、安某某、史某某在成安县北李线(北散湖至李家疃)冯金山村路段执勤执法。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该路段经过,辅警刘某某、安某某、史某某依法上前检查,程某某拒不配合,刘某某等人遂准备将其强行带离去医院抽血检测,程某某开始反抗,对刘某某等人推搡、撕拽、殴打,并一直威胁、辱骂刘某某等人,严重影响该路段交通半小时左右。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安某某、史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3.7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