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4时许50分许,毛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曹前线由北向向南行驶至义馨家园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岳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载乘: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毛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01.56mg/100ml。经调查认定,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利强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北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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