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02号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4341981********,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区,现住该处。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1月4日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7时许,袁某某醉酒后(104.21mg/100ml)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安县高速西口30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永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