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4341981********,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区,现住该处。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1月4日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7时许,袁某某醉酒后(104.21mg/100ml)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安县高速西口30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永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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