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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号王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刘某某(已判决)冒充王某乙亲属身份,以给王某乙找婆家为名,通过中间人介绍给马某某儿子为媳。经查,马某某儿子患有智障,王某乙未婚先孕,当马某某提出征求王某乙父母意见时,刘某某伙同王某甲以其姑父、姑姑的身份表示对于该婚事能做主,全权负责此事,同意结婚。后马某某付给刘某某和王某乙“彩礼”4万元。 婚后,王某乙在马家住了几天后想走, 马某某让王芳退还彩礼钱, 王芳将2万元现金退还马某某, 称剩下的钱在刘某某手里。马某某多次找刘某某和王某甲索要剩余“彩礼”,二人拒不退还,后王某乙失踪,无法找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冒充他人亲属,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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