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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48号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镇**村**组,原籍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19时许,成安县**镇**村民李某某与正在该村安装天然气管道的工人贾某某因用电问题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在双方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持施工用具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录像;6.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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