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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38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安县城区沿邯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处时,被成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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