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安县城区沿邯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处时,被成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锋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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