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5日21时30分许,在成安县**小区西门处,在**A饭店吃饭的苏某某、薛某某等人与在**B饭店吃饭的刘某某因苏某某等人说话声音大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薛某某从**A饭店厨房内拿出两把菜刀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手持菜刀将刘某某砍伤,造成刘某某右手第二掌指关节背侧有1.0CM缝合创,左肩至左胸部有一纵行缝合创,创长20.0CM,该创右侧有纵行2.5CM缝合创,左前臂近端有斜形3.0CM缝合创,累计体表创口为26.5CM;左侧锁骨前缘可见骨碎片,骨折线深达骨髓腔。经成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利强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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