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成子文,曾用名成霖,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4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社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子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子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成子文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200万元的无息贷款但需前期投入资金,通过pos机刷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646976元。期间,被告人成子文于案发前已向被害人归还人民币28496.36元,余款人民币618479.64元被其挥霍。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成子文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信用卡流水、支付宝转账截图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诈骗金额明细表、照片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成子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子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子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子文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成子文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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