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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圆、席某某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成圆,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宁强县********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小区**号楼**号。2020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枟桢,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段**号付**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清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6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左云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区**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圆、席某某、符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成圆在担任**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员、小团经理,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符某某在担任该营业部业务员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外公开宣传该公司及其理财产品,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等形式,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

1、被告人成圆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206人,合同金额6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按现有证据确认实际进账金额5893.1万元,投资人损失13886657.67元,成圆在此期间获利221549.12元。

2、被告人席某某自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29人,合同金额506万元,按现有证据确认实际进账金额470万元,投资人损失1806310元,席某某在此期间获利111040.5元。

3、被告人符某某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32人,合同金额288万元,按现有证据确认实际进账金额258万元,投资人损失917009.17元,符某某在此期间获利78972.37元。

4、被告人李某某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23人,合同金额184万元,按现有证据确认实际进账金额169万元,投资人损失金额1581548.5元,李某某在此期间获利74038.92元。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成圆、席某某、符某某、李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当月席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111040.5元、符某某退缴非法所得79000元、李某某退缴非法所得7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书、债权确认书、涉案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3同案犯周某某、薄某某等人供述。

4证人杨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圆、席某某、符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圆、席某某、符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圆、席某某、符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圆、席某某、符某某、李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成圆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符某某、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审计报告书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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