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句容**区**自然村**号。被告人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戎某甲在句容经济开发区等地,采取用电动三轮车拖运的手段,盗窃作案5起。窃得电动车5辆,合计价值人民币389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戎某甲在句容经济开发区巨宝精密加工(江苏)有限公司西南门向东的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小刀”牌二轮电动车1辆(未核价)。
2.202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戎某甲在句容经济开发区巨宝精密加工(江苏)有限公司东南门向西100米的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臧某某停放在此的“金彭”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741元。
3.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戎某甲在句容经济开发区前唐路“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怀力畜禽养殖厂”门口,窃得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此的“富尔发”牌三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939元。
4.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戎某甲在句容经济开发区石狮集镇“老章饺皮店”门口,窃得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此的“岁岁福”牌三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900元。
5.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戎某甲在句容经济开发区张湾自然村老桥南侧,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SPORT”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10元。
案发后,被告人戎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公安机关追赃及被告人退赔,本案被害人全部损失均已被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戎某乙、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臧某某、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7.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美菊
邸宪刚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戎某甲(联系电话:1524023****、1586295****)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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