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戎某甲因怀疑其丈夫王某某与薛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到新郑市新区办创业路嗨麦KTV门口,将被害人薛某某从王某某车上拖下,对薛某某以抓挠、撕扯等方式进行殴打,造成薛某某面部、颈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薛某某的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3、证人戎某乙、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坤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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