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戎某甲在其位于慈溪市**镇**村**号的家门口,因琐事与邻居戎某乙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被告人戎某甲用拳头将戎某乙右眼及左肩膀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戎某乙外伤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18.3%,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右眼眶内壁骨折,此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病历资料、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戎某丙、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月刚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戎某甲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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