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被内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日被内丘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戎某某在内丘县**村养猪场门口和王某某因电费纠纷一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撕扯,王某某被戎某某推搡倒地后意识不清,后王某某死亡。经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系高血压患者,脑出血死亡,轻微外伤和情绪激动为诱因。
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鉴定意见:王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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