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戎某某至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滨江村昊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采用翻栅栏的方式进行公司大楼,乘隙窃得联想牌THINGPAD笔记本电脑、戴尔牌15 7000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及OPPO A7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480元。
被告人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贡某某、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志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戎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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