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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戎文选、孔佳佳等9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1.被告人戎文选,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汝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被逮捕。

2.被告人马春跃,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河南省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3.被告人孔佳佳,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汝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4.被告人鄢科文,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天门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5.被告人王俊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河南省汝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6.被告人王现军,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汝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7.被告人宋旭东,曾用名宋东升,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1********,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河南省汝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院。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8.被告人陈智三,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偃师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9.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芒市**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文选、马春跃、孔佳佳、鄢科文、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戎文选、马春跃、孔佳佳、鄢科文、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夏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3月9日两次退回保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9日两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被告人戎文选与马春跃合伙,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马春跃出资在云南省**市**水果市场背后高速公路建设**部旧址建设成立**食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掩护购买境外白糖运输至中国境内销售。其中,戎文选为实际控制人并联系购买境外白糖,被告人鄢科文担任公司法人兼财务,被告人孔佳佳组织被告人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等人为该团伙走私的白糖车辆探路、带车避关绕卡,鄢科文除记账外也参与探路、带车。截止2018年12月,在我国境内共计查获戎文选团伙走私白糖14车、445.9吨,共计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162516.6元。

2.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戎文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云南省瑞丽市边境购买境外冻品,并安排被告人孔佳佳、鄢科文、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夏某某等人为该团伙走私的冻品车辆探路、带车,通过避关绕卡的方式走私国家禁止进口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制品到中国境内销售。2019年1月14日,公安民警在保山市龙陵县黄草坝加水站查获戎文选团伙从缅甸走私进来中国的冻鸡脚三车,共计26.86吨。

2019年2月26日,公安民警在瑞丽市湖畔尚湾小区C2-2404室将戎文选抓获;2019年2月11日,民警在腾冲市腾越镇腾冲千里走单骑酒店1613号房间将马春跃抓获;2019年2月23日,民警在瑞丽市景城花园小区3栋3单元406室将孔佳佳、鄢科文、王现军抓获;2019年2月26日,民警在瑞丽市瑞新酒店401房间将陈智三抓获;2019年2月26日,民警在瑞丽市景园酒店207房间将王俊涛抓获;2019年4月24日,民警在汝州市金博大停车场将宋旭东抓获;2019年3月11日,夏某某主动到芒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14车白糖及3车冻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戎文选、马春跃、孔佳佳、鄢科文、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文选、马春跃、孔佳佳、鄢科文、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等八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62516.6元,数额巨大,八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共同犯罪)追究八人的刑事责任。在该起犯罪事实中,戎文选、马春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孔佳佳、鄢科文、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系从犯。被告人戎文选、孔佳佳、鄢科文、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夏某某等八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八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共同犯罪)追究八人的刑事责任。在该起犯罪事实中,戎文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孔佳佳、鄢科文、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夏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鄢科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夏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戎文选、孔佳佳、鄢科文、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均一人犯数罪,对九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凤

检察官:徐斌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戎文选、马春跃、孔佳佳、鄢科文、王俊涛、王现军、宋旭东、陈智三均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8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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