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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戈某某盗窃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高港区**街道**小区**室。被告人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以及值班律师张跃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戈某某通过改装其位于泰州市高港区**街道**小区**号楼**室的家用电能表,利用电能表误差窃取电力费用,经鉴定电能表基本误差达-80.4%,窃取电力费用合计人民币22998.01元。

被告人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拍摄的电能表照片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用户信息、缴费记录、窃电案值报告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勇斌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泰州市高港区**街道**小区**室,联系电话:1327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的螺丝刀、钳子等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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