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18日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戈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地恒托斯卡纳小区送奶时,发现该小区车棚内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一台黑色轻骑铃木牌摩托车,遂将摩托车的打火钥匙门点火线拽出连接启动车辆后将车(价值人民币1933元)骑走。次日郭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通过摩托车GPS定位装置,发现摩托车位置在滨才星城小区F栋6单元,后前往该位置并报警。当晚19时许,郭某某将准备驾驶该摩托车离开的戈某某控制,民警赶到后,依法将戈某某传唤至松北公安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购车手续、指认照片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彦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
1. 被告人戈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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