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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88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路村民小组**,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路村民小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5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戈某某潜入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出租屋**楼**房间内盗窃财物,在翻找财物过程中被回家的被害人发现,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被告人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戈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戈某某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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