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献县**镇**村**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经南皮检察院批准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戈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身份待查)等人,以开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受害人,作案对象多为酒后驾驶人员、大货车司机,作案共计20次,涉案数额共计118000元。
1、2018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戈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北京市**区**镇**加油站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宗某某500元。
2、2018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戈某某伙同李某甲等人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北京**区**镇**村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刘某某4000元。
3、2018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戈某某伙同李某甲等人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北京市**区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李某乙10000元。
4、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白色凯迪拉克车在北京市**区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李某丙10000元。
5、2018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白色凯迪拉克车在北京市**区**镇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李某丁3000元。
6、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白色凯迪拉克车在北京市**区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陈某5000元。
7、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黑色奥迪A6在涿州市**路和京港澳高速交叉口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某某10000元。
8、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车辆在北京市**区**路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孙某某2000元。
9、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老款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唐山市**县中环道口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屈某某2500元。
10、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在山东省庆云县**路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宿某某1000元。
11、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戈某某伙同王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斯巴鲁轿车在保定市高阳县**路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高某12000元。
12、2019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戈某某伙同王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斯巴鲁轿车在夏津县**路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刘某甲6500元。
13、2019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黑色福特轿车在沧州市沧县**庄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徐某某4000元。
14、2019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黑色斯巴鲁轿车在沧州**区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白某某18000元。
15、2019年5月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斯巴鲁轿车在衡水市枣强**路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庞某某8000元。
16、2019年5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戈某某他同他人驾驶一辆黑色斯巴鲁轿车在山东省庆云县城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徐某某2500元。
17、2019年6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斯巴鲁轿车在肃宁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刘某乙5500元。
18、2019年7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斯巴鲁轿车在泊头市**街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白某某1000元。
19、2019年7月13日晚19时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在献县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丁某某4500元。
20、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黑色斯巴鲁轿车在衡水市**县**路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崔某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戈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帐记录,戈某某的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户籍证明,戈某某手机及作案车辆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自己驾车、伙同他人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受害人,共计20次涉案数额11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戈某某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起诉书五份,换押证。
4、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5、微信转帐记录叁页,高某车辆照片壹页,戈某某2020年6月2日讯问笔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