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镇**村**号。2016年1月20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9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臧某军与戈某某侵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3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戈某某赔偿臧某军经济损失人民币29465.23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以(2015)青民五终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戈某某有收入可供执行,但拒不履行义务。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莱西市人民法院已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院移送侦查函、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春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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