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2199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戈某某(微信昵称“**”)通过手机微信建群卖字花的方式开设赌场。在整个卖字花过程中,戈某某与上家(微信昵称“**”,未能查实)约定从销售额中获利10%作为自己的提成。戈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方式共收取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参赌人员赌资数额21万余元,自己从中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被告人戈某某手机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戈某某积极退赃,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号,联系电话:1512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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