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路**号**单元**室。被告人戈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6月9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2****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离前方金燕路路口1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5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宁公(交)行罚决字〔2020〕32010029001666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戈某某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6539号《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执法视频光碟2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 玲
检察官助理:龚瑶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377667****;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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