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戈某某驾驶冀E****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邯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西县下堡寺镇丁庄村路口处时,与前方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百喜鸟牌三轮车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彭某某户口簿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现场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致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戈某某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联系电话: 1503090****。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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