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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抢劫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镇**队**号。2019年10月11日因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被嵩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3********,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2020年6月3日因赌博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2016年10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戈某某受彭某某(在逃)相邀到本市五华区**路**区*栋*室,以被害人王某某出老千为由,向其讨要赌资,并使用钳子对王某某进行威胁,王某某现场交出现金2270元,后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将三名被告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钳子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金艳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_贰册,补充材料卷壹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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