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11月2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慕某甲见南双庙镇曹家村宋某某家大门没锁,由大门进入宋某某家西屋,盗窃一条软包装玉溪烟,被盗玉溪烟经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0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慕某甲见朝阳县南双庙镇曹家村慕某乙家大门未锁,由大门进入慕某乙家屋内,盗窃人民币1000元,正准备逃跑时,被刚到家的慕某乙堵在家中,将慕某甲盗窃的1000元当场追回,后将慕某甲赶走。
3、2018年7月,被告人慕某甲将朝阳县南双庙槐树洞庙内无人,盗窃庙内功德箱人民币40元,被看庙人孙某甲发现,将被盗的人民币40元当场追回,后将慕某甲赶走。
4、2018年11月,被告人慕某甲三次翻墙进入荣某某家院里,从窗户进入屋内,共盗窃白酒7瓶。
5、2018年11月17日,慕某甲见南双庙镇曹家村孙某某家中无人,进入孙某某家中盗窃一件黑色棉衣,后离开孙某某家。被盗黑色棉衣经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慕某丁、慕某戊、孙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荣某某、宋某某、慕某乙、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价认字[2018]136号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甲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慕某甲入户盗窃慕某乙家和盗窃槐树洞庙功德箱时,被当场发现,未能得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处罚;且被告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靳艳丽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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