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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慕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慕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慕某甲儿子慕某乙与被害人刘某甲的女儿李某甲曾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儿子慕某丙和女儿慕某丁,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慕某丙由李某甲抚养,慕某丁由慕某乙抚养。2020年3月28日17时许,慕某丙在慕某甲家玩耍,刘某甲到慕某甲家叫慕某丙回家吃饭时,在慕某甲家院子里捡起一个笤帚在慕某丙的屁股上打了一下,慕某甲因为刘某甲在其家打慕某丙,气不过便和刘某甲发生争执,遂在院子里捡起一根木棒在刘某甲的左小腿打了一下,刘某甲便坐在慕某甲家的院子里,呼喊其儿子李某乙,李某乙到场后与慕某甲发生撕扯,慕某甲持木棒在李某乙的臀部打了一下,李某乙与慕某甲争抢木棒时,致李某乙的头部受伤。经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刘某甲头部挫伤、多处挫伤、左腓骨近端骨折;李某乙头部损伤、左臀部软组织损伤、多处挫伤。

经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一根;

    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

    3.证人李某乙、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七玲

检察官助理:段东东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联系方式:1519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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