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慕某某,女性,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4********,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慕某某注册了一个微信号(昵称“****”),并在网上找到一漂亮短发女性照片设为头像,后添加被害人辛某某的微信。在聊天过程中,慕某某向辛某某虚构了袁某某的身份,以谈对象为名与辛某某聊天交往。之后慕某某编造其在西安学习美容需要交培训费、交房租、交话费等理由骗取辛某某微信转账共5326.66元。后因辛某某提出见面,慕某某将其微信拉黑,之后删除,导致辛某某无法联系。案发后,慕某某主动向辛某某退还现金54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案发后自愿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慕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杰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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