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49号
被告人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号。201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慕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城**楼**房,使用套筒等工具撬开门锁进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1台笔记本电脑、1个双肩包和被害人龙某某的1台OPPO牌手机、1台理光牌数码相机。得手后,慕某某又去到该栋宿舍楼**房,使用工具撬开门锁进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扈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2020年4月22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楼楼梯抓获慕某某,起获作案工具六角套筒1个、自制钥匙10条和赃物OPPO牌手机1台。案发后,OPPO牌手机已发还龙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1台笔记本电脑、1个双肩包合共价值人民币3056元。被害人龙某某被盗的1台OPPO牌手机、1台理光牌数码相机合共价值人民币39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1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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