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楼**单元**,无业。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6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驾驶人慕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E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场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北路与西长安街路口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4569号鉴定意见,被告人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44.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慕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慕某某血醇浓度鉴定结论;
4、现场被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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