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92********,文化程度大专,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0时5分,被告人慕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206.75mg/100ml)驾驶粤S6****号牌小型轿车从万和商场往107国道方向,途经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中兴路23号路段时,该车车头左前角与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同时护栏碎片撞向停在路边粤S3****号小型轿车和粤SG****号牌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中心护栏损坏及三车受损。肇事后,慕某某驾车逃逸。当日2时0分许被望牛墩大队抓获。2019年9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认定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慕某某赔偿何某某950元,赔偿石某某1500元,赔偿东莞市**交通设施经营部护栏维修费21845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慕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卫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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