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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慕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诬告陷害、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慕某某(曾用名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0********,汉族,文盲,原****行、****服务公司合伙人,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4月19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诬告陷害、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犯罪,于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8月份,被告人慕某某伙同慕某乙(已被判刑)在**县泰安街开设****行,从事二手车买卖,并对外发放高息贷款。慕某乙招揽李某甲、贺某甲(二人已被判刑)为车行员工,办理有关押车放贷业务,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高利贷本息时,组织李某甲、贺某甲及被告人慕某某等人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催要贷款,非法扣留或强迫转让借款抵押车辆,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借款人或担保人财物,以达到讨要高利贷的目的。2013年至2016年8月份,朱某甲、曹某甲(二人已被判刑)在**县**镇开设兄弟二手车行,从事二手车买卖并对外发放高息贷款。朱某甲招揽张某甲、陈某乙(二人已被判刑)为车行员工,办理对外发放高利贷和催要业务。在****行和兄弟二手车行经营期间,慕某乙、朱某甲之间通过资金拆借,相互帮扶彼此的业务。慕某乙还通过朱某甲介绍,在**郑银村镇银行雁鸣湖支行贷款用于车行的经营。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慕家俊与慕某乙、朱某甲共同出资租赁**县商都路电视塔西侧路南的门面房,开设****服务公司,被告人慕某某与慕某乙继续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还和朱某甲合伙对外发放高息贷款。李某甲继续跟随慕某乙,张某甲继续跟随并代表朱某甲在****公司从事对外发放高利贷和讨债业务。慕某乙在贺某甲离开****行后,又招揽师某甲(已被判刑)跟随其从事放贷和讨债业务。在****行、****服务公司经营期间,慕某乙每月给付被告人慕某某部分资金用于日常开支。慕某乙、朱某甲以老板管理员工的方式,分别对李某甲、张某甲、师某甲等人进行管理,为其发放工资,要求按照安排放贷和讨债,并带领或者指使以上人员、及被告人慕某某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非法讨债。在张某甲离开公司后,朱某甲又招揽陈某乙(已被判刑)跟随其从事放贷和讨债业务。

在****行、兄弟二手车行、****服务公司经营期间,慕某乙、朱某甲等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逐渐形成了以慕某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慕某某与朱某甲、李某甲、张某甲、贺某甲、师某甲、陈某乙、慕某乙、木某乙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达到非法敛财、强讨高息贷款的目的,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给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造成强大心理威慑,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给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

被告人慕某某参与的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5月份,**县**镇**村村民许某某用被害人金某某的一辆后八轮货车作抵押,在****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害人金某某将钱归还。2016年5月份,慕某乙以许某某未还款为由,伙同张某甲、慕某乙、被告人慕某某等人在**高速**县**镇出口处,强行将被害人金某某的后八轮货车开走。被告人慕某某将该车开到了****行,后慕某乙将车卖掉,所得款被慕某乙、朱某甲据为己有。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的后八轮货车价值人民币130000元。

2、2015年10月31日,慕某乙、慕某乙预谋后,由慕某乙将欠债的被害人李某乙以汽车抵押借款为由,骗至**县**大道与**大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处。被告人慕某某在场察看该车车况后,慕某乙、贺某甲等人以被害人李某乙欠债未还,将被害人李某乙的**汽车强行开走,后存放于**县**镇**村贺某甲家中。该车已被追回。经鉴定,**汽车价值人民币259354元。  

3、2016年9月份,被害人朱某乙在****服务公司,以自己的一辆本田**汽车质押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该车朱某乙向刘某乙借款,事先质押在了刘某乙的汽修厂内,被告人慕某某向刘某乙转款100000元将车辆赎出,质押给****服务公司。后慕某乙以朱某乙未还款为由,将该车卖给他人用于抵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的本田**汽车价值人民币160000元。

4、2016年9月份,**县**镇**村民被害人关某某在****服务公司内,给张明阳担保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到期未能偿还。2017年12月21日,慕某乙带领师某甲、陈某乙、被告人慕某某找关某某要账,在**县**镇**社区门口,强行将被害人关某某拉到车上,在车内对被害人关某某进行殴打逼迫还款。经鉴定,被害人关某某所受伤达不到轻微伤。

5、2017年10月份,**县**镇**村民曹某甲在****服务公司内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慕某乙为使曹某甲还款,借故将曹某甲的豫A*****号宝马525汽车借出,让李某甲配制车钥匙一把。该笔款到期曹某甲未偿还。被告人慕某某与慕某乙预谋后,2018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慕某某与张某甲、师某甲使用事先配好的车钥匙,将曹某甲停放在自家楼下的宝马525汽车开走藏匿于他处。该车已追回并发还曹某甲。经鉴定,豫A*****号宝马525汽车价值人民币270000元。

6、2018年7月10日,被害人张某乙在****服务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元。次日,慕某乙将张某乙骗到公司,伙同李某甲、被告人慕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乙的车钥匙抢走,将张某乙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号的**汽车,藏匿在**县**镇**村被告人慕某某岳父郭某乙家中。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乙。经鉴定,豫A*****号**汽车价值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慕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金某某、李某乙、朱某乙、关某某、曹某甲、张某乙陈述;3、证人慕某乙、张某甲、贺某甲、慕某乙、师某甲、陈某乙、闫某某、岳某某、韩某某等证言;4、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书证若干。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

2018年3月5日,慕某乙与被告人慕某某从他人处收购一辆河南省**县人民法院查封的,丁某某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号奥迪A6汽车,把车放在****服务公司进行出售,后以人民币8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李某丙。之后,李某丙又将该车交给慕某乙欲再次出售时被查获。经鉴定,豫A*****号奥迪A6汽车价值人民币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慕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慕某乙、李某丙、贺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证言;3、书证若干;4、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三、诬告陷害罪

2016年7月20日,被害人闫某丙在****行以一辆车牌号为豫A*****号大众宝来轿车抵押借款人民币10000元,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之后被害人闫某丙将该车开走。次日凌晨,慕某乙、李某甲等人在中**路找到该车并拖走藏匿。7月21日下午,被害人闫某丙将所借款归还慕某乙,还款时与慕某乙发生了争执。7月21日晚上,慕某乙、李某甲及被告人慕某某等人为使被害人闫某丙受到刑事追究,持车辆买卖协议,到中牟县公安局雁鸣湖派出所报案被闫某丙所骗。在雁鸣湖派出所侦查人员调查过程中,慕某乙、李某甲及被告人慕某某有意隐瞒押车借款和所借款已归还的情况,捏造被害人闫某丙虚构卖车骗取钱财的事实,致使被害人闫某丙被中牟县公安局以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1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慕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闫某丙陈述;3、证人慕某乙、李某甲、吴某某、马某某等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某伙同他人,收购、出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某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某与慕某乙、朱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慕某某系犯罪集团主要成员。被告人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诬告陷害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年九月八日 

附:

1.被告人慕某某现押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查扣的被告人慕某某名下房产证号为**的房产和银行账户的财产,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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